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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恢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田正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田正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恢2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建设中路361号。负责人:周德永,行长。被执行人:田正六,男,汉族,1974年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与田正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田正六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180执恢2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陈仁君审判员  朱世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玉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