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晋城市鑫润阳经贸有限公司与张国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城市鑫润阳经贸有限公司,张国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2民初88号原告:晋城市鑫润阳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晋城市XX街与文昌街交叉口1539号。法定代表人:梁同金,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山西唐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云霞,山西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霞,山西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晋城市鑫润阳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本院(2017)晋0522民初105号张国强与阳城国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大唐阳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晋城市鑫润阳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均为当事人不服阳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一裁决而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晋0522民初105号案件审理。审 判 长 焦二龙人民陪审员 凌阳胜人民陪审员 卢建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 助理 尹耀东书 记 员 冯芬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