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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执40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4080武阳与周小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阳,周小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40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阳,男,1984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周小雷,男,1985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本院在执行武阳与周小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予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并予以扣划。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以上查控情况,有相关协执单位的回执或笔录为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审判长 高 兵审判员 雷书生审判员 苏士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蒋秉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