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凯、李淑华、贺实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凯,李淑华,贺实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625号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法定代表人王立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永满,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张凯,男,1982年2月8日生,住吉林省东丰县。被告李淑华,女,1960年11月23日生,住吉林省东丰县。被告贺实娟,女,1970年9月19日生,住吉林省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凯、李淑华、贺实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淑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艾红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