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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凯、李淑华、贺实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凯,李淑华,贺实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625号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法定代表人王立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永满,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张凯,男,1982年2月8日生,住吉林省东丰县。被告李淑华,女,1960年11月23日生,住吉林省东丰县。被告贺实娟,女,1970年9月19日生,住吉林省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凯、李淑华、贺实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淑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艾红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