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民终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马自力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湘支公司、陈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湘支公司,马自力,陈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终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湘支公司,住所地临湘市星河广场商业街北侧15号。主要负责人:赵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辉,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自力,男,195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波,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文美,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梁,男,199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湘,女,196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临湘市,系陈梁之母。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湘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自力、陈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3民初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湘支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马自力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湘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湘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16元,依法减半收取1308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湘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闾开海审判员 刘 霁审判员 朱慧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