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邵会平与王明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会平,王明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910号原告:邵会平,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牙克石市。被告:王明辉,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会平诉被告王明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会平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会平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邵会平负担。审判员 李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