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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邵会平与王明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会平,王明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910号原告:邵会平,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牙克石市。被告:王明辉,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会平诉被告王明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会平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会平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邵会平负担。审判员  李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