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5民初6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苏州卓越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陈佳英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卓越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陈佳英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636号之二原告:苏州卓越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浒关分区金灯街28号(上河花园二区67幢103室)。法定代表人:朱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英,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佳英。原告苏州卓越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佳英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原告苏州卓越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卓越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朱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