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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建勇与林凌、李紫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勇,林凌,李紫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1496号原告:张建勇,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荣,福建冠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凌,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李紫英,女,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张建勇与被告林凌、李紫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张建勇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建勇以与被告林凌、李紫英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凌、李紫英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834元,减半收取计1417元,由原告张建勇负担。审判员 黄 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唐超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