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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终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吉林市鑫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吉瑞石油钻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市鑫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吉瑞石油钻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5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鑫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北大湖经济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杨俊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明,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吉瑞石油钻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松原经济开发区单家装潢材料市场(铁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成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林,吉林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振军,吉林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吉林市鑫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吉瑞石油钻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91民初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91民初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吉林市鑫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94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付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玉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