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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善岱镇人民政府、土默特左旗善岱镇里素村委会与内蒙古田牧草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善岱镇人民政府,土默特左旗善岱镇里素村委会,内蒙古田牧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250号原告:土默特左旗善岱镇人民政府。法人代表:李跃卿,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张清,土默特左旗善岱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土默特左旗善岱镇里素村委会。法人代表:程怀岗,系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清,土默特左旗善岱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内蒙古田牧草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郭全有,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土默特左旗善岱镇人民政府、土默特左旗善岱镇里素村委会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土默特左旗善岱镇人民政府、土默特左旗善岱镇里素村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土默特左旗善岱镇人民政府、土默特左旗善岱镇里素村委会负担。审判员  刘俊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芦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