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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郝和平与山西春波实业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一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和平,山西春波实业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一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13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和平,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春波实业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一部,住所地阳泉城区滨河世纪凯旋广场B幢12-1号。负责人:穆海珍,职务总经理。上诉人郝和平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春波实业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9民初2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郝和平于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郝和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郝和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1245元,由上诉人郝和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庆河审判员  郝利亚审判员  温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冯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