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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贵阳东方诚信糖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阳东方诚信糖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02民催3号申请人:贵阳东方诚信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法定代表人:梁丽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贵阳东方诚信糖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4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面号码为4020005128170202、出票日期为2016年7月28日、到期日为2017年1月28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出票人为亳州红顶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中心,收款人为廊坊红顶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贵阳东方诚信糖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万玉红审判员  侯淑玲审判员  陶金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