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鲁先廩、魏朝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先廩,魏朝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9执223号申请执行人:鲁先廩,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魏朝记,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鲁先廩与被执行人魏朝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1928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魏朝记应给付申请人3263.0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其法律文书判决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192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卫东审判员 渠基刚审判员 冯景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丙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