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4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荣程众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荣程众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4853号原告: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金通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669647957J。法定代表人:余维成,董事长。被告:天津荣程众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829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5751435476。法定代表人:陆才垠,经理。原告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荣程众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朱金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