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韩贵斌王丽王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贵斌,王宁,王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212号原告韩贵斌,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身份证号码×××被告王宁,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青华街五委30组,身份证号码×××。被告王丽,女,28岁,汉族,个体经营者,住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贵斌诉被王宁、王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送达过程中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为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按相关法律规定无法联系被告的应开具被告下落不明的介绍信为其公告送达,但原告方无法开具介绍信,并要求裁定驳回,待有明确被告后再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贵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沙庆岭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梦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