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荣成市康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荣成市诚龙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成市康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荣成市诚龙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358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康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荣成市诚龙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康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荣成市诚龙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鲁1082民初36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交付了执行款494038.67元,由荣成法院转付申请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鲁1082民初36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6580元由被执行人荣成市诚龙建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