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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7执恢字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覃芬芬与被执行人佘猛、何理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永顺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3127执恢字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覃芬芬与被执行人佘猛、何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永民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佘猛、何理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覃芬芬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1月25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直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佘猛、何理承担。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佘猛在中国人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1021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将被执行人佘猛的银行存款102100元已经通过网络扣划至我院执行款专户内。本院已将执行兑现款102100元给申请执行人兑付。本院认为,该案给申请执行人兑付102100元后,余下的债权申请执行人覃芬芬自愿放弃。就(2015)永民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就该案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基本得到了实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