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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冻结(划拨)周某、陈某、杜某、周某存款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陈某,周某,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1执427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男,1967年5月15日生,住西平县柏城镇被执行人陈某,男,住西平县.被执行人周某,男,住西平县.被执行人杜某,男,住西平县.被执行人周某,男,住西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21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周某、陈某、杜某、周某存款344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满圈执行员  范立学执行员  黄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于献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