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陈华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陈华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1071号原告:陈某。法定代理人:陈银珍(系原告陈某父亲),汉族,住盱眙县。法定代理人:王梅(系原告陈某母亲),汉族,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奎,盱眙县马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华春,男,汉族,住盱眙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住所地盱眙县金鹏大道32号。负责人:吕春波,职务不详。原告陈某与被告陈华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孙在桐人民陪审员 舒献东人民陪审员 金厚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志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