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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7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袁某1与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1,唐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7958号原告:袁某1,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2(袁某1之父),男,退休人员,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唐某某,男,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袁某1与被告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2017年5月26日,原告袁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某1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交纳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袁某1负担。审判员  陈泫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