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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民再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邢金娃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支公司、贾秀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支公司,邢金娃,贾秀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民再9号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支公司,住所地忻州市七一北路东0161号2幢5、6层。负责人:刘海花,总经理。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邢金娃,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代县人。一审被告:贾秀文,男,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忻州市人。二审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支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邢金娃、原审被告贾秀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2017)晋09民终74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晋09民监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查明,二审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支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缴纳了诉讼费227元整。本院认为,2017年1月11日本院作出(2017)晋09民终74号民事裁定确有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7)晋09民终74号民事裁定;二、恢复第二审程序。审判长  聂海军审判员  王世平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银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