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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执异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艳与唐浩、郭玲莉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艳,唐浩,郭玲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异35号异议人陈艳,女,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温泉潜山路香吾小区15栋3单元201号,身份证号码:421281198601290061。申请执行人唐浩,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温泉潜山路50号,身份证号码:42120219691005093X。被执行人郭玲莉,女,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温泉潜山路2号,身份证号码:422301196808141085。本院在审理异议人陈艳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陈艳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陈艳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陈艳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 萍审判员 严 平审判员 曹一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曾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