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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2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铜陵市润邦商贸有限公司、凤俊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润邦商贸有限公司,凤俊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519号申请人:铜陵市润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晓弟。被申请人:凤俊燕,女,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陵市铜官区。申请人铜陵市润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凤俊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凤俊燕所有位于本市嘉华广场1栋A区A3012号不动产予以查封,并由铜陵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凤俊燕所有位于本市嘉华广场1栋A区A3012号不动产一套。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铜陵市润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源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维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