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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782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合肥市包河区海源木材经营部申请执行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光林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包河区海源木材经营部,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782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海源木材经营部,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宁国南路青年小区西区。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被执行人:朱光林,男,自由职业,住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南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2100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光林名下位于合肥市合作化南路15号17幢106室(产权证号:合蜀1X**)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朱光林名下位于合肥市合作化南路15号17幢106室(产权证号:合蜀1xx**)房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 利审判员 牛春风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阚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