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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州杰盛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滕州市众城机床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杰盛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滕州市众城机床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1586号原告:郑州杰盛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巩义市站街镇巴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634231272。法定代表人:焦春芳,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滕州市众城机床厂,住山东省滕州市北辛侯荆沟村西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L290759228。法定代表人:宋玉良,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郑州杰盛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众城机床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传阳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人民陪审员  赵春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洋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