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04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炜、杜宗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炜,杜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4执85号申请执行人:林炜,男,199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杜宗杰,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林炜与被执行人杜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6)闽0504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炜因被执行人杜宗杰未履行支付欠款86000元,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杜宗杰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杜宗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黄美榕执行员  吴东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许明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