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执字第0157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彩红申请李达祥、欧阳琼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彩红,李达祥,欧阳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0157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彩红。被执行人李达祥。被执行人欧阳琼。申请执行人李彩虹、李彩红与被执行人李达祥、欧阳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浏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李达祥、欧阳琼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万元及逾期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但被退回;2、经向房管部门查询,李达祥名下的位于浏阳市淮川办事处车站路北岭段、房权证号为710012450的房产一处,本院已在房产部门办理查封手续,欧阳琼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3、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其车辆情况;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扣划欧阳琼银行存款389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其余帐户无存款;5、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欧阳琼再支付1100元后(含强执行的38900元,共计40000元),放弃对欧阳琼的其他执行请求,剩余案款由被执行人李达祥负责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欧阳琼于2017年6月5日支付了上述案款;6、本院制作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李达祥的高消费行为。申请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刘二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