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民初3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贾庆华与丁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庆华,丁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民初392号之一原告:贾庆华。被告:丁宝华。贾庆华与丁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贾庆华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庆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庆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20元,共计145元,由贾庆华负担。审判员 武振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海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