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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民初3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贾庆华与丁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庆华,丁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民初392号之一原告:贾庆华。被告:丁宝华。贾庆华与丁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贾庆华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庆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庆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20元,共计145元,由贾庆华负担。审判员  武振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海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