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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3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海敬茹与河南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敬茹,河南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3942号原告:海敬茹,女,199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许,河南贵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关街132号院3号楼2单元4层21号。法定代表人:王新。原告海敬茹与被告河南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海敬茹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敬茹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海敬茹负担。审判员  徐苗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