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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2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明达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惠信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达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惠信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255号之一原告:明达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宁营路西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雷现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郗亚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宁夏惠信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金凤万达广场5号楼2103号。法定代表人:沈陈惠,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明达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惠信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明达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明达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达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617元,减半收取计9809元,由原告明达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向东代理审判员  宁芳芳人民陪审员  杨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紫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