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孔玮与济南市章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玮,济南市章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613号原告:孔玮,女,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乐,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章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红军,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兆军,男,汉族,系该单位工作人员,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孔玮与被告济南市章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审 判 长 武守宪审 判 员 颜 峰人民陪审员 陈代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