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执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刑庭申请张连明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军,张连明,王端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678号被执行人贺军被执行人张连明,地址邵东县。被执行人王端元,地址邵东县。被执行人贺军,地址邵东县。刑庭、刑庭与贺军、张连明、王端元、贺军罚金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2015)邵东刑初字第45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贺军、张连明、王端元、贺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刑庭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连明等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贺军、张连明、王端元、贺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刑庭、刑庭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贺军、张连明、王端元、贺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刑庭、刑庭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邵东刑初字第456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员幸良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