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保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铜陵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保132号之一申请人:铜陵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铜陵市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85万元,扣留时间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富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