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民特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舒江涛、陈月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舒江涛,陈月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82民特15号申请人:舒江涛,男,1989年12月29日生,汉族,湖北省老河口市人,住老河口市。委托代理人:张彦萍,系老河口市光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陈月,女,1990年1月11日生,汉族,湖北省老河口市人,住老河口市。代理人:罗娥子(系被申请人母亲),女,1963年10月17日生,汉族,湖北省老河口市人,住老河口市。申请人舒江涛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陈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舒江涛称:被申请人陈月因患有精神分裂症,于2012年7月10日至2012年8月14日在南阳市精神病医院治疗,诊断意见为精神分裂症。被申请人一直有被害妄想、疑病妄想,且情感平淡不协调,无自理能力。后病情加重,又于2016年3月19日至2016年6月6日在襄阳安定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现依法申请宣告陈月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指定监护人。陈月的代理人罗娥子称:申请人所述属实,陈月结婚后于2012年2月外出务工回来后患有精神分裂症,2012年7月份到南阳市精神病医院治疗,病情有所缓解后回来,但到2016年3月份病情加重了,又到襄阳安定医院进行治疗79天,病情有所缓解,但必须每天吃药,一天不吃药就会病发。陈月目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承担监护责任。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陈月因患有精神分裂症,于2012年7月10日至2012年8月14日在南阳市精神病医院治疗,诊断意见为精神分裂症。被申请人一直有被害妄想、疑病妄想,且情感平淡不协调,无自理能力。后病情加重,又于2016年3月19日至2016年6月6日在襄阳安定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现依法申请宣告陈月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指定监护人。现被申请人陈月仍在治疗中,罗娥子愿意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月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罗娥子为陈月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蒋亚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