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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林飞、徐秀琴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延边州分公司之间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飞,徐秀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延边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1543号申请执行人林飞,男,1976年10月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申请执行人徐秀芹,女,1981年1月1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延边州分公司,住所地为吉林省延吉市人民路640号,组织机构代码为72677568-1。法定代表人:桂作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传勇,该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飞、徐秀芹与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延边州分公司之间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林飞、徐秀芹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民初字第277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金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一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