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申请执行宜宾鼎立置地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宜宾鼎立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寅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冉寅吾,冉恒川,郭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1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升桥东路一号。负责人:史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静,广东金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明,广东金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宜宾鼎立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酒都路中段59号第八层。法定代表人:冉寅吾,总经理。被执行人:宜宾寅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振兴南路寅吾楼。��定代表人:冉寅吾,董事长。被执行人:冉寅吾,男,生于1958年3月,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冉恒川,男,生于1985年4月,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郭倩,女,生于1982年1月,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四川省宜宾市合力公证处(2017)宜市合证字第154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宜宾鼎立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寅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冉寅吾、冉恒川、郭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宜宾鼎立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寅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冉寅吾、冉恒川、郭倩银行存款637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以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成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