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40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向连英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舒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连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舒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1999号原告:向连英,女,1938年3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志明(向连英之子),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舒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南宾路小鸟宾馆底楼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339552859X。法定代表人:谭舒,该公司经理。原告向连英与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舒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向连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连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向连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0元,减半收取计155.00元,由向连英负担。审判员  尹华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