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付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1刑初14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址长丰县,住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被告人付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6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3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5月9日被长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长丰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进行判处。被告人付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3日0时许,被告人付某持C1证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长丰县双墩镇蒙城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滁河路交口附近时,与张某驾驶的皖L×××××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长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付某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辆,遂对其抽取血液。经长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1mg/100ml。2017年4月5日,长丰县公安局决定对被告人付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同日,被告人付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长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付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的经济损失,得到张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液照片,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长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私了协议,收条,谅解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付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付某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付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杨可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