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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3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飞与李学峰、李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李学峰,李本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3309号原告:陈飞,男,1986年7月19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李学峰,男,1991年10月28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李本军,男,1969年1月13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飞与被告李学峰、李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陈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新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