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3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飞与李学峰、李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李学峰,李本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3309号原告:陈飞,男,1986年7月19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李学峰,男,1991年10月28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李本军,男,1969年1月13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飞与被告李学峰、李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陈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新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