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执4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4320吴成印与连云港捷荣彩钢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成印,连云港捷荣彩钢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4320号申请执行人吴成印,男,1982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执行人连云港捷荣彩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郊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夜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吴成印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捷荣彩钢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4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连云港捷荣彩钢板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706民初4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立刚代理审判员 董 京代理审判员 宋世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玉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