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耿法执字第25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张奇新、魏六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奇新,魏六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耿法执字第251-10号申请执行人张奇新,男,生于1975年2月18日,汉族,云南省耿马县人,务农,现住耿马自治县。被执行人魏六戛,男,生于1973年2月3日,佤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人,文盲,务农,现住耿马自治县。关于张奇新申请执行魏六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耿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魏六戛未按期履行,权利人张奇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本案执行标的为71779.0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魏六戛暂无履行能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耿法执字第25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国华执行员 李国荣执行员 刀江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一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