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执1233号之一、12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维习、崔宝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习,崔宝明,唐效山,崔安德,沂源县南鲁山镇东松仙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1233号之一、1234号之一1235号之一、12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维习,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沂源县。申请执行人:崔宝明,男,196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沂源县。申请执行人:唐效山,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沂源县。申请执行人:崔安德,男,195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沂源县。被执行人:沂源县南鲁山镇东松仙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沂源县南鲁山镇东松仙岭村。法定代表人:苗传良,该村主任。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1815号、1819号、1816号、18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沂源县南鲁山镇东松仙岭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沂源县南鲁山镇东松仙岭村村民委员会在该村东部有山林(栗子园)一片,地界四至为:北至王文胜承包的山林地界,西至徐继明、东明奇的山林地界,南至原崔宝勇的地界,东至苗传良和唐效军的山林地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沂源县南鲁山镇东松仙岭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位于该村东部的山林(栗子园)一片(地界四至为:北至王文胜承包的山林地界,西至徐继明、东明奇的山林地界,南至原崔宝勇的地界,东至苗传良和唐效军的山林地界)。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限内,该片山林由被执行人沂源县南鲁山镇东松仙岭村村民委员会负责看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连合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邴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