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与刘洪林、杨振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刘洪林,杨振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54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负责人:陈卫,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魏金林,男,天津河北支行员工被告:刘洪林。被告:杨振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与被告刘洪林、杨振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8元退给原告。审 判 长 包锡伦审 判 员 程 晔人民陪审员 窦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浩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