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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镇江东升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黄金兵、米纪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东升轮胎销售有限公司,黄金兵,米纪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1784号原告:镇江东升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丁卯谷阳路。法定代表人:王学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金兵。被告:米纪芳。原告镇江东升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金兵、米纪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镇江东升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东升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计6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鲁松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