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镇江东升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黄金兵、米纪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东升轮胎销售有限公司,黄金兵,米纪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1784号原告:镇江东升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丁卯谷阳路。法定代表人:王学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金兵。被告:米纪芳。原告镇江东升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金兵、米纪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镇江东升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东升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计6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鲁松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