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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肖金根与刘晓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金根,刘晓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722号原告:肖金根,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刘晓春,男,汉族,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原告肖金根诉被告刘晓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金根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肖金根负担。审判员  刘四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梅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