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肖金根与刘晓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金根,刘晓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722号原告:肖金根,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刘晓春,男,汉族,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原告肖金根诉被告刘晓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金根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肖金根负担。审判员 刘四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梅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