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太原市小店鑫光大道娱乐休闲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太原市小店鑫光大道娱乐休闲中心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初28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丽,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烨斐,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太原市小店鑫光大道娱乐休闲中心,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小店村真武路西六巷*栋*层。负责人:白秀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太原市小店鑫光大道娱乐休闲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1元,减半收取800.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范红琴审 判 员 郭晓军代理审判员 张江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傅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