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终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吴志斌抢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志斌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终233号原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志斌,男,1991年3月24日出生于莆田市城厢区,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莆田市城厢区。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志斌犯贩强制猥亵罪、抢夺罪一案,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闽0302刑初5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志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12月7日6时许,被告人吴志斌酒后路过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北磨居委会石兴路235弄20号门口时,发现走在前面的被害人先某某身材性感,遂从背后抱住被害人先某某并用手抚摸先的胸部,被害人先某某害怕叫喊并蹲下,被告人吴志斌仍然继续抚摸先的胸部。因被害人先某某一直叫喊,被告人吴志斌心生害怕,欲逃离时发现被害人先某某挎着一个黑色挎包(内有一条黄金项链、一对金耳环、一部金色OPPO牌R9手机、现金人民币500元),遂用力拉拽挎包致被害人先某某倒地被拖行,随后被告人吴志斌带着挎包逃离现场。途中,被告人吴志斌将现金拿走,先后将挎包及包内黄金项链、金耳环、手机扔在路边垃圾桶。同日,公安机关在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大道杰士登酒店内抓获被告人吴志斌,后在其带领下扣押了挎包、黄金项链、金耳环、手机等物品并发还被害人先某某。经鉴定,被抢财物共价值人民币3178元。被告人吴志斌归案后,其家属向被害人先某某退还现金人民币500元、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先某某对被告人吴志斌的行为表示谅解。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到案经过,破案报告书,被害人先某某的陈述,辨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及赃物照片,扣押笔录、决定书、清单及发还清单,视频监控截图及录像,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测试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强制措施及被告人吴志斌的供述等证据,且原审被告人吴志斌在原审庭审中亦无异议。原判认为,被告人吴志斌违背妇女意志,强行猥亵他人;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678元,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抢夺罪。被告人吴志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退出赃款并向被害人支付赔偿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吴志斌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交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交纳)。上诉人吴志斌上诉称:其能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情节较轻,原判量刑偏重,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吴志斌犯强制猥亵罪、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以认定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吴志斌违背妇女意志,强行猥亵他人;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678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制猥亵罪、抢夺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原判在量刑时,对上诉人吴志斌能自愿认罪、退出赃款、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均已予以考虑,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吴志斌提出原判量刑偏重,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丽培审 判 员 王长生代理审判员 胡国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许丽珊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