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4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山某与孟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某,孟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怀仁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4民初385号原告山某。法定代表人张某,任主任。被告孟某,男,地址:怀仁县。山某与孟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山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山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419元,减半收取8209.5元,由山某负担。审判员李喜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刘志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