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8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马大玉、赖雪与吴岳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雪,马大玉,吴岳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8768号原告:赖雪,女,199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马大玉,女,1947年1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吴岳喜,男,195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雪、马大玉与被告吴岳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赖雪、马大玉逾期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可以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赖雪、马大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谢国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