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5302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302刑初192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199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住云浮市云城区一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12月2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铠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20日4时23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粤W7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280.1mg/100mL。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0日4时23分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粤W7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280.1mg/100mL。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查破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查询信息登记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3、检验报告,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结论告知书。4、光盘。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朱某某危险驾驶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天内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已经羁押八天,应折抵刑期八天,即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志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翁伟冰 来源:百度“”